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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一个农村老人住了五年,现在想解除同居关系,但是老太太不同意。她说只有把父亲的房子和财产给她,她才同意。我们该怎么办?(这套房子是父亲和母亲的,与老太太无关。)

同居 2024-01-12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同居关系时以及财产应按下列方式分割:1、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3、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4、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解除同居关系时以及财产的分割方式为: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如果双方能够就分割共同财产达成一致的,按照约定分割。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以一致的,共有财产可以分割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不能分割的,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解除同居关系后处理房产的具体方式:1、一方的个人房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2、同居期间所得的房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即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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