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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房贷期间,房产证可以加名字吗?

房屋产权 2024-01-13 0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还贷期间房产证不可以加名字。
    2、需要先将房屋贷款全部偿还给贷款银行之后,才能够将房产证加名字。
    3、因为在办理借款合同是需要抵押担保的,一般都是用房子作为抵押,而房产证就由贷款银行代为保管,需要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加名字。
    4、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还贷期间房产证一般不能增加名字。只有等贷款还清后,拿到房产证,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以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赠与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儿子为房屋共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还贷期间房产证加名字:需要先将房屋贷款全部偿还给贷款银行之后,才能够将房产证加名字。因为在办理借款合同是需要抵押担保的,一般都是用房子作为抵押,而房产证就由贷款银行代为保管,需要拿到房产证之后才能加名字。法律依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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