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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售楼处门口开放式停车场属于谁?

小区物权 2024-01-14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1.店铺门口的停车位归属还要看用地性质,假如店铺门口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那么该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假如店铺门口的区域,没有被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那么该停车位就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就有权力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对该停车位进行处理。2.假如店铺门口的区域在规划时被规划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并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该停车位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的收益权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该停车位不属于店铺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权利将该停车位的使用权交给店铺业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商铺门口停车位属于谁应当严格依法对待区分,如果商铺前面是在小区范围内,远离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你好,看地点,比如一般地下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的,业主通过买卖等交易可以获得归属,地面上的停车场计入公摊面积的一般是全部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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