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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无房安置是否有过渡安置费用

拆迁补偿 2024-01-14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过渡费是拆迁后对于被拆迁安置人员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需要依据拆迁协议来确定。可以先与相关部分协商,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仍然无法打成共识,就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过渡费一般应涵盖被拆迁房屋腾退到安置房交付居住的整个期限,相应标准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仅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临时居住。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 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含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0.3亩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15元月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以下(含15天)按半月计算,16天以上(含16天)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临时安置费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增加50%,逾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含两年)的增加75%,逾期超过两年的增加100%。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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