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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3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直到06年7月单位才缴纳社保一直到08年4月,之后停交!从14年又开始缴纳至今!请问我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吗?能否获取赔偿?具体怎么赔偿?是否影响与新单位签订合?同?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吗?能否获取赔偿?是否影响与新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5-19 2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签劳动合同不能随便签,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若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拖延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拖延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拖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一些省市,赔偿金只有劳动监察限期支付 仍不支付的劳动争议仲裁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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