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定额增加85元/月;再按照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出来的调增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放。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 、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 按第
(一)款方法调整后,再增加50元/月的基本养老金。
(三) 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第
(一)款方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229元/月的,按2229元/月发放。
(四)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人员: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