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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属于特殊工种吗?

知识产权保护 2024-01-17 05: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矿山救护队是一支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主要从事:抢救矿山预先遇难人员、处理矿山灾害事故、参加矿山安全技术性工作、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业务指导、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属于特殊工种。一、矿山救护队的任务1、救护井下遇险遇难人员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二、矿山救护队的条件1、身体条件矿山救护队员身高不得低于1.65m2、体重不得低于55kg3、年龄在25周岁以下:《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法律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 1、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法律依据:《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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