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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证驾驶摩托车直行在一三叉路口与一左转小车相撞,请问一下责任怎么划分,应得的赔偿和处罚?急求专业人士解答我无证驾驶摩托车直行在一三叉路口与一左转小车相撞,请问一下责任怎么划分,应得的赔偿和处罚?

交通事故 2019-04-21 09: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小车碰摩托车三车相撞责任划分,  
    一、交通事故小车碰摩托车三车相撞责任划分  典型的连续追尾事故,责任应如此划分:第一辆车无责;第二辆车负责第一辆车的损失和自己车亲前部的损失;最后一辆车负责第二辆车后部的损失及自己的损失。无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故原因及责任无争议的,交警应按快速处理程序当场解决。  
    二、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又是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
    (2000)150号《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是部门规章,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刘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责任划分出现纠纷不能通过私了的方式建议最好可以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关于醉驾撞人如何定罪处罚,是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的。如果认定是主要或者全责,并且对方的伤情是重伤,那么是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对方的伤情不重 那么是可以按照危险驾驶来追究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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