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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务追讨 2024-01-17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同一目的;债务标的须为同一;且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即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主要是:
    1、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3、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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