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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地役权特征有哪些

其他 2024-01-18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地役权特征有: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是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5.是按照合同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民法典中的地役权特征如下: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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