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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4-10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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