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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扣税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18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的,要扣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如果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总数额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才需要纳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一定扣税,因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如果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总数额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需要扣税。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考虑到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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