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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月10来福州的西贝餐饮店实习,然后我上周五和我们店长提辞职,然后今天店长说要从我工资里扣1200的招聘费,但是我在合同里并没有看到招聘费这个东西包括我来面试、工作到现在直到我提辞职了今天他才告知我说他花了1200招聘费来找我的,现在我要走让我赔偿,在试用期之间如果要辞职提前三天就可以了,想问下老师我是否需要赔偿这招聘费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5-25 07: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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