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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以欺骗手段拿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己去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一万元贷款,现在已经几年了,利息加本金已经20000元左右!找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很多次都不还保险公司的钱!请问这种情况投保人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业务员以欺骗手段拿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己去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一万元贷款,找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很多次都不还保险公司的钱!请问这种情况投保人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纠纷 2019-06-18 0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贷款人不能够履行还款的话,那担保人就需要履行还款,银行会在6个月内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款,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进行还款,那银行只能走法律程序进行立案,如果借款人没有抵押物,那只能拍卖担保人的抵押物。n现在你没有权利起诉借款人,因为你和借款人属于在同一个案件里面你们都是被告,你只能等到这个案子结束才可以立案起诉他。
    n现在你能只能考虑到底是还钱,还是让法院拍卖你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大于欠款,你现在就赶紧想办法找人,把你的房子进行买卖处理,才能保证你的损失降低到最低。如果你的房子小于欠款额,那你就让法院去拍卖吧。
    n人吃一堑长一智,日子还长着呢,别因为这点事去怨天尤人,只怪自己当时没看好这个人,你现在就等着法院那边是怎么办,案情结束,立即起诉借款人,不能让这种人逍遥,以后这种事还是别参与,除非直系亲属。
    n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答:
    1、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时起算;、
    2、如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可从你要求对方还款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但建议尽快选择起诉的方式索回借款,否则,证明你要求对方还款的证据很难搜集;
    3、借款利息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4、可以考虑把多个借条集中为一个借条,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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