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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嫂子27岁,于2016年2月因胸口闷痛去xx医院检查治疗,初步检查是肺炎,医生开药回家吃药不见好转,2月份再次去xx医院复检,诊断是肺结核,医生开药回家吃。在此期间病情加重,并伴有肩膀骨头疼痛。遂去柳州XX医院检查治疗,ct显示胸部阴影,最终诊断肺癌晚期。现在我想质询一下,xx医院两次诊断误诊病情,导致没能及时治疗,xx医院要付什么法律责任。谢谢!我想质询一下,xx医院两次诊断误诊病情,xx医院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6-03 1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关医院误诊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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