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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爱人是再婚的,我们各自都有过一个孩子,现在想要一个我俩共同的孩子,请问生育政策允许吗?

离婚 2019-04-07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有孩子:
    此种情况最为普通。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
    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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