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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现在处于已婚状态,想用公积金买房子,但不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知如何处理,请您指点。

离婚 2019-04-10 0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协商解决,存在共同财产的,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唱。
  •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属
    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问题具有特殊性。对该财产的处理不同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首先可以协议分割,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的处理如下:一般情况下,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法律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即区分婚前和婚后。因为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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