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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参加了旅社开办的五日游,玩得很开心。但是再回程前一天,我将两个名牌包放在车上,参观回来名牌包就被偷了,损失达2万元,这个责任归谁

旅游维权 2024-01-21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旅游维权,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可以用手机录音,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或者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实在不行直接报警,寻求帮助。
  •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行李被盗承运人、货运人赔偿。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运人与旅客托运行李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人对行李被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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