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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北方人,女方是南方人,结婚证在男方那里办理,请问要离婚必须去男方那里办理离婚证吗?

离婚 2019-04-30 19: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双方办理完离婚证后,如果已经就双方的财产分割达成合意的,可以依法进行相关过户手续的办理。
  • 没有关于夫妻离婚需要支付赡养费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你好:
    1、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起诉离婚。
    2、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协商好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等相关问题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3、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诉讼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4、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这样规定的:2岁以下的孩子有女方抚养;2岁--10岁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看哪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有哪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还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5、抚养费是这样规定的:未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是未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个人收入的20%--30%之间。
    6、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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