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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廉租房可以不交吗?

房屋租赁 2024-01-23 1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死了廉租房要收回,目前我国廉租房实行的政策是只租不卖,且没有期限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一直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死了,自然不符合廉租房的要求了,就会被收回,但如果原申请人的继承人也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那么可以不收回,直接由其继承人继续享受。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人死了廉租房要收回,目前我国廉租房实行的政策是只租不卖,且不受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一直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死了,自然不符合廉租房的要求了,就会被收回,但如果原申请人的继承人也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那么可以不收回,直接由其继承人继续享受。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处理廉租房房主去世的方式是:该房由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继续承租,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后变更承租人;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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