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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必须辞退公益性岗位吗?

无故辞退 2024-01-24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益性岗位三年后不一定要辞退。原因如下:1、在公益性岗位任职三年后可与单位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通过程序安置;2、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是不超过三年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3、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是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群如下: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3、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4、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5、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6、应届大学毕业生;7、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公益性岗位必须走相关的程序才能够离职,不能擅自任意离职。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第三条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 公益性岗位必须走相关的程序才能够离职,不能擅自任意离职。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第三条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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