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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租的一个电动车,租了一个月,被拖回去了,扣了我6个月的车费

租赁合同 2024-01-24 11: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被拖车的车主并不需要支付拖车费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5)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实施拖车行为的单位需要妥善保管被拖车辆,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开票收费的,而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
    因此,车主有权不支付停车费,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权。
  • 法律分析:自己承担。如车辆发生损坏或灭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经营损失等。承租方使用车辆期间,如由于非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
    承租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车文件中确定的车辆租赁费用、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并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并按时返还给服务提供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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