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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2024-01-25 0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需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优于教职工的工资,优于其他债权的顺序清偿;
    3、需注意的其他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公司破产清算费用有: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2、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4、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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