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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车辆肇事,现交警处理我为主责任人,对方为次责任人,现已走保险我车辆定损3801,对方车辆定损590,按主次保险公司赔偿如下,我赔对方590,从交强险走,对方保险过期,得赔偿我2540,现对方拒绝赔偿,我方该怎么办?现已走保险我车辆定损3801,对方车辆定损590,按主次保险公司赔偿如下,我方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4-21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1、交强险赔偿的是对方损失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车主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只与“有责还是无责”有关,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定责无关,只要实际发生了损失,就在最高额度范围内赔偿,无需考虑责任划分的问题。
  • 受害者因车祸住院的,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和具体的损失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1、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如果经交强险赔偿后尚有不足的,对于不足部分,则可由承包对方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当然,也可以由对方先行赔偿后,再由对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保险公司无权拒绝,但是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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