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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开车怎么处罚?

行政处罚 2024-01-26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赤脚开车怎么处罚
    1、赤脚开车处罚的方式如下:
    (1)行为人赤脚开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赤脚开车被处罚后如何缴纳罚款
    1、准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处罚决定书;
    2、到达指定银行后,向工作人员提出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的申请,然后取号排队;
    3、轮到自己办理业务的时候,将身份证、处罚决定书、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审核,然后缴纳罚款即可。
  • 赤脚开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行为人赤脚开车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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