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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100万买的房子,房贷100万,作为女方婚前加名,婚后加名,有什么区别吗?

离婚 2019-04-05 1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男女双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因夫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老公婚前己付的首付款与婚前还的贷款及利息,属其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你们应办变更登记,变更后,视为你老公赠与一半给你,费用需咨询产权处。
    办了变更登记,无需公证。不办变更登记,最好对婚前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金额等事实进行公证,以免事后纠纷,费用要咨询公证处。祝你们幸福!
  • 婚后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 产权证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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