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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学生谈恋爱违法吗

其他 2024-01-28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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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一般谈恋爱不违法。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处分,所以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般谈恋爱不违法。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处分,所以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首先,恋爱行为本身不违法,因此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师生恋,比如两个成年人恋爱只是曾经是师生关系,这当然不违法。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师生恋是违法的,比如说涉嫌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其次,虽然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师生恋,但根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师生恋还是持否定态度的。例如,2014年颁布的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否定师生恋的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心智成熟度不平等、权力也不平等,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胁迫,尤其是性胁迫,而作为弱势者的学生有时不得不屈从,所谓“双方同意”的两性关系在权力不平等的人之间是很难存在的。
    因此禁止师生恋的本质是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所以说,师生恋虽然不违法,但却极易让学生在价值观形态上产生扭曲。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对教师师德、师风最基本的要求,师生恋有违师德。以上就是关于师生恋是否违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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