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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还有35年,现在要拆迁了,怎么补偿?

拆迁补偿 2019-04-29 15: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
    一、公布工业用地出让计划信息。每年年初,市政府依据莱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确定用地范围及用途,由市国土局公布出让计划信息。
    二、提交用地预申请。有关单位及意向用地单位依据国土局公布的出让信息,向市国土局提交用地预申请,并缴纳3万元保证金。
    三、确定用地条件。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根据预申请确定的用地项目,组织国土、城建、环保、发改、外经、招商等部门及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上报地块。
    四、组织进行土地报批。对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用地,由市国土局组织进行权属确定、测绘、清点青苗及附着物,并与被用地单位及个人签定补偿协议,及时组织上报审批。省政府批复后,发布二次公告,市财政局将征地费在3个月内拨付到位,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庄在补偿到位后1个月内清障结束。
    五、签署土地利用意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预申请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有关部门签署《莱西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联系单》,外经、发改、环保、城建等部门对这些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和规划签署意见,市国土局以此为依据将土地纳入储备,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出让。
    六、办理相关手续。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局、环保局、城建局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国家发改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省发改、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应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市、县(市)发改、经贸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 1、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2、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受让人,拆迁补偿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具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在这个期限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让金,一般没有固定使用年限,转让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并且,如果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围,房主一般也不会出售房屋,所以你提这问题一般都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再遇到拆迁。
    主流的观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系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情况,也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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