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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9月交通事故造成5根肋骨骨折,今年1月实行新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今年3月份废除,如按新标准则不构成伤残,按旧标准则构成10级伤残,请问我现在做伤残鉴定能否按旧标准鉴定?是否构成10级伤残?如按新标准则不构成伤残,请问我现在做伤残鉴定能否按旧标准鉴定?是否构成10级伤残?

劳动纠纷 2019-04-24 15: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规定,如果经鉴定,不存在伤残的,仍然是构成工伤的,但由于不构成伤残,无法享受伤残相关的待遇。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体伤残鉴定标准应参照的标准  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来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其按照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江苏、北京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评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 应该构成伤残,具体情形和索赔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建议伤情稳定后做伤情鉴定,一般为3个月后,确定伤残等级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计算具体赔偿金额,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 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残情况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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