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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汽车租赁公司,乙从甲处租了一辆车,丙为乙的债权人,以为债务问题把车扣留。甲多次找丙要车,丙拒绝,现在甲起诉丙还车并要求3万元得利赔付。现在丙是否应该赔偿?甲是汽车租赁公司,丙为乙的债权人,以为债务问题把车扣留。是否应该赔偿?

债权债务 2019-04-12 0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 你租赁出租车运营,有关车辆保险由租赁公司投保。基于此,你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你驾车出险的话,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租赁公司赔偿。 对受害人则先由租赁公司赔偿。一般,超过保险费的部分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你承担,故租赁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你追偿。
    1、你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起诉保险公司。
    2、精神损害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属于免责情形,不予赔偿
    3、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属于赔付范围。
  •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第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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