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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开小车和加油三轮车(机动车)发生事故,对方死亡,事发时天气小雨,时间是上午9:50分左右,我的视线正常,我驾驶小车在省道107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对方三轮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在离我一米左右时向左(穿越双黄线)行驶在我的行车道上(车辆速度过快,我感觉失控),我当时向右急打方向并紧急制动我的车辆,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我第一时间拨打120(报案成功),让路人帮忙拨打110(报案成功),等120来了我随同120去了医院。对方现在死亡,车辆无牌,无驾照,改装并拉运水罐(羊奶或牛奶),水罐特别重(事故后我同事三个人帮忙抬上事故三轮车上)。我的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强制险都符合国家规定,经检验我没有酒驾、车速49公里每小时。事发后,我在事故现场附近商店监控录像中获取了些事故真相,从监控看到对方三轮车与我发生事故前一、二秒钟速度过快正常行驶在快车道,在三轮车同方向慢车道停了一辆大型货车。 现在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为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是:一是我车速过快,并且事故发生时间上午9:50不是学生上下学时间,二是事故发生碰撞地点前2米左右有一个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说是对方三轮车左拐。 我的理由:一是事发地点离学校限速20门口已通过150米,我认为就解除了(因为前方一直再没有解除限速20的标志)。二是从监控看到对方三轮车与我发生事故前一、二秒钟速度过快正常行驶在快车道,平且穿越双黄线,没有左拐的迹象,即就是三轮车左拐,交通法中规定:左拐让直行。三是路边停放的大型货车有没有责任?(理由:一是该路段为省道,大型货车停放属于违停。二是没有设置停车安全标志(从监控中可以看见)。三是根据交通法中规定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不能停车(大货车停在距离交叉路口3米左右)。四是大货车违停在先,停车20分钟左右,事故发生后没有等到交警来勘验事故现场就开车走了,是否属于构成肇事逃逸(从监控中可以看见)。 请问律师:一是我是否有责任?要是有,责任多大?二是大型货车有没有责任?要是有,责任多大?谢谢!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强制险都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属于构成肇事逃逸(从监控中可以看见)是否有责任?有没有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6-14 18: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 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交警主要负责调解及事故责任的划分,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扣后需返还司机,具体赔偿事宜还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考虑诉讼途径,受害人可诉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及交通费等,若构成伤残(需进行司法鉴定,本所常年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
    上述赔偿具体数额视伤者受伤情况而定,目前无法定论。 如有需要,可随时来电交流,以期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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