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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补充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06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做补充鉴定的情况有: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补充鉴定:1、委托人提出新的鉴定要求的;2、鉴定事项存在遗漏的;3、委托人在原来基础之上又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4、法律规定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交通事故在这样的情形下可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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