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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有两个孩子是婚前生的,1个6岁,一个4岁,都没有上户口,婚后生了一个,上了户口,1岁半了。这样的话前2个孩子怎么会怎么交社会抚养费我们家有两个孩子是婚前生的,都没有上户口,上了户口,这样的话前2个孩子怎么会怎么交社会抚养费

离婚 2019-04-23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重婚所生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依据婚姻法10条的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财产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关于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人民法院会以孩子与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在一方因重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过错一方应当会依法取得抚养权。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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