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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个案件是这样的,2017年8月份,和同伴一起拉车门,没用任何作案工具,一个月内实施了三次作案,总共金额600元整,后被派出所抓获,在看守所拘留了一个月,被放出来,期间要去报到,2次没去,又被抓获,拘留了10来天,后家人取保出来,一直到2018年4月多时,检察院来通知,说4月26开庭,请问我还要被刑拘吗?自己能不能辩解自己?有什么方法可以不用拘留判刑吗?又被抓获,请问我还要被刑拘吗?能不能辩解自己?有什么方法可以不用拘留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5-27 09: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行为人在看守所羁押37天(刑事拘留最多应为37天,不会是38天,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当然,如果被逮捕,羁押的时间更长),说明行为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了,但只要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不存在案底问题。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最终没有被法院做有罪判决,均不能算案底。
    但刑事拘留的档案也长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从本质上说,是对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指对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没有被法院做有罪判决,不能确定嫌疑人有罪(疑罪从无),因此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问题——案底。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未成年人被刑事拘留,符合条件的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1、“被拘留一个月”,这种情况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刑事拘留后,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构成犯罪的,放人。  
    2、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0天+提请逮捕时间最长是7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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