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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医保社保不能断缴。这个时候我个人续缴行吗?

保险纠纷 2019-04-18 07: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就业意愿和要求的。其所在单位和本人若已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首先由单位在7天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职工失业保险申请,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  而后60天内,由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办理完失业登记及审核完毕后,便可由相关部门核发《失业证》,符合条件者再办理领取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签到花名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款到银行,每月25~30日发放失业保险金。  提示: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缴费时间满一年也不可以领取。
  • 如果公司是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补偿标准的双倍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没有社保怎么办?可以去办理。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税登记证;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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