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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现有我厂诉被告人(系有限公司)履行支付9万5千元加工款一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在走公司清算程序,在二审双方调解同意按9万支付之日过7七天后,被告公司在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了登记,在查阅注销登记相关资料时发现,被告公司法人提供了一份《公司清算报告》报告显示:经过清算小组清算后公司账面资金还有50万,此50万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各股东,请问一下接下去我怎么走才能执行到这比加工款,谢谢!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在走公司清算程序,被告公司法人提供了一份《公司清算报告》报告显示:请问一下接下去我怎么走才能执行到这比加工款

公司企业 2019-06-09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法人不一定是股东,也就不一定会有公司财产权。具体可不可以分割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您丈夫在公司没有股份,那就不可能分割公司财产了。
    2、如果只有他个人有股份,而且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则可以要求分割股权。
    按《公司法》,如果公司股东大会不同意转让股份,或者别的股东要优先购买,您只能要求按您应得的股权价值给予补偿了。
    3、如果夫妻都是股东,可以要求分割到股份均等。

  • 一、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理论来看,公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如果允许公法人破产,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社会动荡。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排除了公法人的破产问题。至于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人,而破产法就属于私法,所以公益法人应当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也应适用破产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且,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公益法人的破产也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产仅仅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果没有申请重整或者重整失败的,则依据该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二、依法被撤销《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将“依法被撤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人依法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两种:
    1、因法人从事了严重的违法活动,而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加以撤销,从而使该法人终止的情形。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因法人存在违法情形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解散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解散在狭义的解散之外,还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民法通则》第45条第2项的“解散”是狭义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导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员决议解散;法人分立或合并导致的法人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其他原因所谓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终止的原因,如因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而导致某些机关法人终止等。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会导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当一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告破产后,进行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债务后,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即所说的法人终止。

  •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⑴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⑵清算组的组成;⑶清算的形式;⑷清算的步骤与安排;⑸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⑹清算方案;⑺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⑻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⑼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7、注销登记并公告。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正常注销,一般没有影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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