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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表弟已四十三岁,妻子患有不孕症,一直没有小孩,今年抱养了一个小孩,已经同律师写了协议书,但在民政局去办理领养证给孩子办户口时,因对方是三胎而无法办理领养证,现在该怎么办?但在民政局去办理领养证给孩子办户口时,因对方是三胎而无法办理领养证,现在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13 1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收养子女入户申请需要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到户主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注: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 收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 领养证又叫收养证明。提供收养凭证、送养人信息等。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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