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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自首的可以判缓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4-17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尽管他没有亲自伤人,但是仍然要对最后的结果承担全部的责任。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用的是“可以”,言下之意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所以,究竟法院的判决是什么还要看案件的具体细节和其他的量刑情节。
  • 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几年,  
    (一)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故意伤害罪该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 如果被告人是初犯、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存在判缓刑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闻链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自首赔偿获缓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庭祥 日期:)  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2013年6月22日晚,鲁甸县江底中学的陈某、郑某等人聚在一起,在江底中学门前的坟山上为本校学生朱某过生日,到次日凌晨零时许,陈某、郑某、谢某、杨某在去拾柴烧洋芋吃的途中遇到被告人,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被告人因害怕被打而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发现随身携带的钥匙遗忘留在了妻子所开的门市上,为此又原路返回去拿钥匙。当返回到三合砖厂门前时看到被害人等人还在原地,被告人就顺便捡了一根钢管带着,当再次遇到受害人等4人时,被告人就用其捡来的钢管将被害人陈某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属于重伤。被告人打伤被害人后丢弃摩托车和钢管逃逸现场。同年9月16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民事部分,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持钢管打伤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持钢管打击被害人重要部位,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抓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 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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