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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 2019-04-24 16: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是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和商业保险公司没关系(当然社保基金是否有保险公司参与这个国家社保基金管理的事情和我们无关),企业是否还要支付或赔偿给员工的其他费用你可以参考一下社保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单位为你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并且有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你报销或给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支付赔偿金和社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所应支付赔偿金不冲突,但是对于医疗住院等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应该先报社保,社保不能够支付的再到保险公司报销。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标准索赔。
  • 果工伤致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五、
    三十六、三十七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员工离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标准查阅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员工离职时,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标准查阅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醒,一定要做完伤残等级鉴定才能离职,因为只有达到伤残等级并取得鉴定书,才能向社保局和公司申请上述补偿。
  •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付出而不为劳动者投保。  所谓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这些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雇工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
    违反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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