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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后社保怎么办?

其他 2024-02-22 0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开除公职后社保怎么办1、开除公职后依旧是可以参保。不过只能是自己缴纳社保,不在享受国家缴纳的福利政策,并且是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算工龄,只能在退休年龄之前缴满十五之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政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员工如何查询社保账户余额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的网站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 一、开除公职后社保怎么办1、开除公职后依旧是可以参保。不过只能是自己缴纳社保,不在享受国家缴纳的福利政策,并且是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算工龄,只能在退休年龄之前缴满十五之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政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员工如何查询社保账户余额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的网站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 法律分析: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因为之前的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可以退休;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和被开除之后再就业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只要缴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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