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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委托别人处理,委托书需要到XX处公证吗?

交通事故 2019-04-10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三、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 关于代理交通事故处理授权委托书写法如下:委托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职务:住址: 电话: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注:
    1、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2、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3、上述两种授权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使用。委托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职务:住址: 电话: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注:
    1、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2、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3、上述两种授权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使用。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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