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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在1月4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8日至明年2017年1月17日),1月18日至2月18日为试用期,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我不想上班,以后需要通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吗?你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据我所知,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可以离开。我现在还没有到试用期。我可以直接告诉公司我不能去上班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23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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