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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原来是标准的工时制,现在应该改为综合工时制。员工不同意。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N补偿。不合理吗?还有一家公司有服务年限奖,原来是1月1日发放的,15年实施的服务年限奖改为一年一结,赔偿时说15年的服务年限奖公司有权不发放,合理吗?我在这里工作了7年,现在公司说我最后得到的工资是N的赔偿金 十三工资和二月工资。这样合理吗?(备注13薪和年终奖一开始说是2月份发工资,现在推迟到4月份)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23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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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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