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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扩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 2024-02-24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的规定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是: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费用加上因为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再加上因为拆迁面临的停止生产和停止工作的补偿费用,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奖励之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征收土地建构物的补偿由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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