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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方跟女方离婚,但男方家里做了房子是婚内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妈妈名字,这样我们离婚,我能得到一点吗?男方跟女方离婚,但男方家里做了房子是婚内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妈妈名字,这样我们离婚,我能得到一点吗?

离婚 2019-04-13 07: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由谁来承受的,则按约定,但如果一方隐瞒,则离婚后一年内,可重新最隐瞒的再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若是诉讼离婚的话,由法院对债务进行分析。
    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各自承担。债务的分配不影响离婚手续的办理。

  • 一、《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平均分割。涉嫌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夫妻离婚,房屋归于一方的,可以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流程进行交易。
    房屋买卖的流程一般为:
    1签订买卖合同;
    2准备首付款,冻结;
    3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审批;
    5网签;
    6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7缴税领证;
    8银行解冻购房款;
    9抵押登记;
    10物业交接,水电过户;
    11土地证查档(办理土地证);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取消
    3、
    4、9项 第2项换为,准备购房款。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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