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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家外资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老员工。自1996年进厂以来,工业园区运营良好。然而,从本月7日左右,工业园区的老板准备将工业园区租给另一位老板进行管理,他解雇了工业园区原有的20或30人。这20或30人包括保安、清洁工和水电工人,其中几人已经工作了十多年。现在我想问一下?工业园区的老板这样解雇我们合法吗?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有很多员工没有给社保买,我就买了。然而,该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每年与他们签订一次。我没有签字的原因是该单位要求我签字。我不同意每年签字一次,并要求该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该单位没有签字,这也让我一直在这里工作到现在。一些单位担心员工将来会向企业索要服务年限补偿,他们总是在每年年底向每个人支付一个月的深圳最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并让每个人签署条约,说这是每个人的经济补偿,以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找到单位的经济补偿,放弃上诉的权利,如果你不收到或不签署企业解雇你,员工为了保持工作,全部签署,包括我,但单位现在解雇我们,我们如何要求赔偿和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26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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