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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准备起诉了,所以我们准备起诉,请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

2018-07-26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停止侵权;  
    2、公开道歉;  
    3、赔偿损失。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纠纷。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

    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

    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

    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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