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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上班没有请假公司开除我我没有拿到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4-10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不构成伤残的职工辞退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五至六级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七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没有法定过错不可以辞退。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按照所在省市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 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可以进行当初拥有土地的分额进行分配,如果是共同平均拥有,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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