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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的试用期从2018年3月9日开始上班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8年4月5日(试用期内)被告知不符合录用岗位条件,被调岗降薪逼迫我辞职,请问我该怎么维权?一个月的试用期从2018年3月9日开始上班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调岗降薪逼迫我辞职,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4-10 1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合法的,应当服从;违法的,可以拒绝,也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允许当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但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协商一致。这似乎是个矛盾的地方,也是令用人单位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上都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调岗调薪,员工应当服从。
  •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因为不满劳动者的工作变现,提出变更,往往通过调岗达到调薪的目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认为用人单位是通过此手段逼迫自己走,于是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补足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可约定根据需要调整岗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岗位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调岗,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岗,调整岗位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员工同意强制调岗,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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