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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追尾,一死一伤,我是主责,还有车主,四方,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如果两方和解得到谅解书还用判刑吗?交通事故车追尾,一死一伤,我是主责,还有车主,四方,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如果两方和解得到谅解书还用判刑吗如果两方和解得到谅解书还用判刑吗?交通事故车追尾,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如果两方和解得到谅解书还用判刑吗

交通事故 2019-04-16 0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 汽车发生追尾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汽车追尾事故的赔偿一般是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 方:谢士X(谢宝X),男,36岁,XXXXXX村人。
    乙 方:秦浩X(秦X),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 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
    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你好,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项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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